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 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

时间: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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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供给,全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能级提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项目产业基金扶持

(一)由县财政和各经济平台或引进专业基金公司共同成立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重点投资高端装备、智能家电、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健康医疗、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国千”、“省千”等项目,可给予更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比例的产业基金支持。

二、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二)项目招引方须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明确奖励方式,在以下方案中任选其一。

1.对新引进的(不需政府产业基金配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给予落地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至10亿元(含)的项目,给予落地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落地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亿元。

2.新供地项目(除一企一策项目)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明确的投资强度进行验收后,达到行业浙江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三、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三)新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更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新引进由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示范企业和“单项产品”企业及省“雄鹰计划”培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更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更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整体搬迁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外资项目落地奖励

(六)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10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七)三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5%给予外资企业奖励;三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至40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5%给予外资企业奖励。首期合同外资4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述外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金和投资性公司(指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确认的金额。

(八)专项奖励政策:

1.地方贡献专项奖励政策。对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外资项目,投产后的前三年可享受如下奖励:每年的奖励=每年地方贡献×50%。

2.租金补贴政策。对租赁生产场地的项目,项目投产后的前三年可享受如下奖励:每年的租金补贴=每年的实付租金(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平方米)×50%,单个项目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地方贡献总额。

3.高管人才奖励政策。对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正式投产后,可给予管理人员和工程师三年内作出的地方贡献50%奖励。每人每年更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奖励为税后奖励)。每个项目享受奖励的人数:综合贡献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3名;综合贡献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6名;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0名。

五、中介招商奖励

经招商平台确认、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机构、企业、个人招引项目落地到本县的,给予以下奖励:

(九)内资项目奖励:项目招引方须在项目引进时明确奖励方式,在以下方案中任选其一。

1.成功引入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内资项目,经招委办认定,在项目落地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分期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至6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引进缙云县外的内资企业当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本奖励政策。引进缙云县外的内资企业(股权投资

(十)外资项目按二年内实际利用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计奖,总额不超1000万元。

六、项目财政奖励

(十一)对当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符合能耗、环保等有关要求情况下,“信用浙江”社会公共信用评价和“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评价均达良好以上,进行地方贡献考核,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在投产后5年内可享受相应奖励。

1.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0万元~40万元,其中3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地方贡献80%的标准进行奖励;

2.亩均综合贡献达到40万元~50万元,其中30万元~4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80%的标准进行奖励,40万元~5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90%的标准进行奖励;

3.亩均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其中30万元~4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80%的标准进行奖励,40万元~5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90%的标准进行奖励,5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地方贡献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其它

(十二)本政策中第(二)、(三)、(四)、(六)、(七)、(九)条第1款、(十)条等条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项目开工、竣工验收、项目投产三个节点分别给予总奖励金额的30%、50%、20%。本政策与同类政策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十三)制造业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十四)对投资强度特别大、产出效益特别高、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五)地方贡献考核内容包括税(费)、非税收入、就业、科技创新等,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十六)本政策实施后,《中德(缙云)生态产业园外资项目招商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废止执行。

(十七)奖励补助币种为人民币,折算汇率以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网址:(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7/125925/index.html)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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