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县市区入围“2020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名单

时间: 2019-10-17
来源 浙江省经信厅

名单公示

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19146号)要求,在各地申报、部门初审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了20个县(市、区)为2020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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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激励举措

 

实施主体分三档给予省级财政专项激励,激励资金在2020 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档专项激励1000,为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温州市鹿城区、长兴县、台州市黄岩区;第二档专项激励750万元,为永嘉县、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平湖市、海宁市、嵊州市、浦江县、兰溪市、临海市、三门县;第三档专项激励500万元,为温州市瓯海区、金华市金东区、衢州市衢江区、岱山县、缙云县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聚焦政策要素资源,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路径、模式和举措,扎实推进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为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积极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省级专项激励资金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重点用于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改造、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四星级以上园区奖励等。各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地方与省级资金统筹联动支持机制,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谋划好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于2020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分年度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中省级专项激励资金原则上2020年应全部投入使用)装订成册并盖章后报省经信厅(3 份)和省财政厅(1 份)。

 

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综合绩效评价。两年实施期结束后,根据检查和考评情况酌情予以奖励或扣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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