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动力。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更优质的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企业、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创业高地,支撑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二十条意见:
一、有序培育创新主体
(一)着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农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创新券额度。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在库培育一年以上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优先推荐;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绩效综合评价时原则上不列入C、D档。
(三)积极培育创新领军企业。探索建立“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队培育机制。每年开展“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对在评价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授予“缙云县创新先锋”称号,对连续两年排名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建立研发机构。构建多层次研发机构体系,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予以更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县级研发中心,奖励2万元创新券额度。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国内外行业标杆企业(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或在国内创新前沿城市、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的,自建立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当年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累计更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发展创新载体
(五)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整合各部门资源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入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工作实绩给予更高5万元奖励。对属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及入驻机构服务范围,且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连续性要求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额200万元以下、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服务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六)培育发展高层次创新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团队在我县建立创新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自有资金投入1:1给予配套补助,更高补助1000万元。对于产业培育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创新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七)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创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创建期间根据实际到位省补资金1:0.3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以上载体孵化毕业企业入驻本县产业园区的,按照入驻后二年内地方综合贡献的30%对载体予以奖励,更高奖励100万元/年。
(八)加强社会领域科学研究和创新。加快各类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以科技力量助推“生态缙云”“健康缙云”“平安缙云”建设。重点针对行业清洁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和综合利用、传染病和重大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防控、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等事项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加强全社会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继续加大科普投入和科普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常年开放的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办好科技活动周,普及科技知识,弘扬创新精神和生态文化,提高人们的科技观念与科学素养。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九)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推进规上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每年跟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相关指标(研发投入总量、增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进行排名,对单项列全县前30位的企业进行分档计分,给予5万元/分的研发补助。对于研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或未进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企业,不予补助。
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十)鼓励新产品开发。对通过省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验收并且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的,每项奖励5万元;通过验收并且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的,每项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单年最多奖励3个。
(十一)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对通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产学研项目给予合同实际发生额25%的补助,对属于健康医疗等县重点扶持产业、军民融合领域,以及通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成果拍卖形式达成的产学研项目,给予合同实际发生额30%的补助,单个合同更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攻关。全面对接省“尖锋、尖兵、领雁、领航”四大科技攻关计划,支持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未明确的分别按获上级补助资金1:0.3给予配套;设立县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支持健康医疗等县重点扶持产业创新发展,每年立项最多3项,按更高30%的补助比例,给予更高150万元/项的项目补助;设立工业、农业、社发等一般竞争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攻关,项目立项数更高为当年申报总数的85%,补助项目数更高为立项数的85%,按更高25%的补助比例,给予工业类更高50万元/项、农业、社发类更高10万元/项的补助,补助金额不满1万的,不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制定标准、培育品牌,提高质量
(十三)鼓励发明创造。企业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申请国外专利,完成PCT申请的给予1.5万元/件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4.5万元,其他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即每件补助2.25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或地区。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2000元、300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对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行业成立省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联盟奖励50万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四)加强品牌培育。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当年企业或协会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更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更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首张证书奖励20万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再次获得认证,每次奖励5万元;后续每新增1张证书追加奖励3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标准(含标准样品研制)、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6万元、10万元;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标准(含标准样品研制)、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或省级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为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被评定为“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缙云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质量奖”、“提名奖”评审工作以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当年新获得省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五、持续优化创新生态
(十七)大力鼓励购买创新服务。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创新券资金(不含奖励创新券额度)用于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十八)加大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企业按科技贷款实际年支付利息的15%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更高不超过15万元/年。
(十九)鼓励多获荣誉。企业获、省科技技术奖励、专利奖、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给予所获奖金等额奖励,在获奖年度后一年的县科技计划项目中,对获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二十)深化科技人才工作。企业获“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的,按省补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每年组织绿谷精英、科技特派员等高层次人才外出学习交流考察。为科技特派员、来缙服务的高层次专家在缙工作期间提供必要条件,将科技特派员、专家到缙云县后下乡入企的工作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保障;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奖励,更高2万元/人/年。
制造业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第十七款除外)。
对违背科研诚信、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事)件、发生较大以上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加快政策兑现时效,对可提供依据的奖励(补助)事项,原则上在1个月内予以兑现到位。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参照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缙政发〔2013〕64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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